陈某与温某于199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二人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共花去费用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起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
B:由陈某享有
C:由温某和陈某共同共有
D:由温某和陈某按份共有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