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9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1500元,2月14日在乙地盗窃2000元,2月17日在丙地盗窃3000元,3月4日在丁地盗窃1600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出自:司法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