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见同事皮包在办公桌内,内有1万元,于是趁人不备将其放于垃圾桶下方藏起来。同事找钱包时他矢口否认。后,朱某良心发现,帮同事“找回”了钱包。朱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法学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