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一行五人准备在“五一”黄金周出门旅游,发现某旅行社“张家界、凤凰五日游”价格、线路都非常合适,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总价款为5000元,并当场缴纳了2000元,旅行社开具了“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据。4月29日,黄小姐忽然接到旅行社通知,由于火车票紧张,无法获得返程票,只能取消出游。对此旅行社愿意退还2000元,并愿意因取消旅游未能提前3天通知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预付款10%的违约金,即200元。而黄小姐以“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据为依据,坚持要退还双倍定金即4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黄小姐遂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您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旅行社的做法不合理,黄小姐要求退还4000元也是不合理的
B:黄小姐与旅行社采取的是“定金”这种方式,而不是“违约金”方式,所以旅行社不能采用违约金方式赔偿
C:黄小姐与旅行社所签旅游合同的总价款是5000,其定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D:黄小姐所交的2000元实际是定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黄小姐可以选择采用定金或违约金的一种要求赔偿,不能重复适用
出自:旅游法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