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劲夫妇有一子常浩。1998年3月,常劲一家外出旅游,不幸遇车祸,三人中只有 常浩一人存活下来,成为孤儿;常劲的同事40多岁的凌云夫妇见常浩可怜,虽家中并不 宽裕而且还有一个儿子,决定收养常浩,遂去民政局办理手续。但民政局称凌云夫妇不符 合收养条件,不予办理。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民政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