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第1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判断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家的法律

第2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第3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第4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假设,在王某死亡前,刘某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王某死亡后,刘某和李某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