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A:十八周岁
B:十九周岁
C:二十周岁
D:二十二周岁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