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于1994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上海,1996年3月15日,乙在上海出车祸昏迷,于1997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日为()。
A:1996年5月20日
B:1997年3月15日
C:1997年5月20日
D:1997年6月25日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