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张某可以()。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以应付租金抵债
D:将价值12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