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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万元,以出租给丙的电脑作为质物出质,没有其他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实现质权时,只能以该电脑作价优先受偿
B:该质押合同不成立,因为乙没有占有该电脑
C:丙与甲的合同自甲与乙的合同生效时失效
D:在实现质权时,该电脑和租金均应作价优先受偿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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