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作为解释规则之一,只有在其他解释方法均不能奏效,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疑义和漏洞时,方可求助之。更为重要的是,限制该解释方法的消极作用的根本途径应在于强化法官教育和法官资格证制度,以提高法官素质并健全其人格。
A:目的解释
B:诚信解释
C:习惯解释
D:整体解释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