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