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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自书遗嘱(主文)如下:“因长子已故,大儿媳身体不好,又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次子及二儿媳均有工资收入,我百年之后,遗产全部由大儿媳的两儿子继承。”陈某签名后并写上2001年10月9日立。该遗嘱()。
A:取消了次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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