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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的性质是()。
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
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
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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