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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那么,该案应当()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
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
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
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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