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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有房屋2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5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冯某不幸去世,该2间房屋由其子冯忠继承。冯忠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C: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某依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D: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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