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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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