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A:食品监管渎职罪
B:食品监管失职罪
C:非法经营罪
D: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