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如下处理:()。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