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在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A:十五日、四十五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
B:十日、三十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六十日
C:十日、三十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
D:十五日、四十五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六十日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