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会,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权益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设在上海,为有限责任公司。企对此公司投资1000万元,子公司资有资金2000万元。在一次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资2000万元并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投入。由于决策失误,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 该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如下的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对母公司的50万元的债务,并将自己的一些资产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传破产。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对上海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任?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