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天成制衣有限公司是港商与某县农商开发公司合资兴建的。港方以资金、制衣设备、进口面料和成衣样板为出资,合计500万港元。其中技术性出资占250万港元;大陆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制衣辅料和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合计中方出资700万港元。后来双方发生了一些争议: ⑴中方提出港方出资有不实之处,进口面料有三分之一为大陆生产,应该予以核减;港方还提出由于合同未明确规定争议处理办法,要求提交法院审理,但是处理的法律适用应该适用香港的法律。 ⑵港方因为董事长经常不能参加会议而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中方建议撤换董事长,理由是中方应该担任董事长且实际出资高于港方。为此港方决定撤销中方的总经理,认为这是董事长的职权。 ⑶受雇佣的女工大多数是当地农家子女,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她们发现每月除了工资和一些伙食补贴后没有医疗和养老保险,而且合同规定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或者生育,否则合同自动解除;因为发生重大失窃事件所以下班时对职工进行人身检查。职工们气愤至极。决定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她们认为中方的总经理和资本家一起串通压迫工人,所以准备将中方出资者作为被告,因为它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中方派出的总经理。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本案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予以指出并简单说明原因。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