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9年2月20日盗窃他人价值400元的财物,于2000年2月28日盗窃他人价值499元的财物,于2000年5月1日盗窃他人价值2000元的财物,并在盗窃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1000元。在定罪时,甲的盗窃数额是()。
A:2899元
B:2000元
C:2499元
D:3499元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