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只有丁有继承权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