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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出自: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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