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A:在客运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
B: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C:未在规定位置公开租价标准和监督电话
D:未正确摆放监督卡
出自:网约车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