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出自: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