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刘××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后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的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市公安局对刘××执行逮捕。5月20日,××市公安局×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现押于××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