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后被判死刑)将××市××厂工人陈××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家,告诉李××,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张××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临走时,李××提出与张××一起去,但被张××拒绝。第二天,李××得知张××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借钱的之事。4月8日,××市公安局以李××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被取保候审。4月20日,××市公安局以李××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李××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其辩护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虽然借钱给李××,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不起诉。李××的基本情况:男性,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省××县,住××市××厂宿舍××栋××单元×号,系该厂工人。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