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圈务院549号令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出自:二级锅炉司炉(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