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当不超 过 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当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 36V 的照明电压,可以使用明火照明。
出自:二级锅炉司炉(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