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程序核定其营业额()。
A: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C: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D: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最高价格核定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纳税基础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