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A:60;40
B:40;60
C:50;40
D:50;50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纳税基础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