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费者黄某向济宁某公司汇款3000元,欲购买该公司生产的FT—200型粉条机一台。当时在电话中联系好单价2700元/台,余款300元作托运费。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刘某到火车站办理铁路托运。出于节省运费的考虑,刘某在填写运单时,有意将货物价值压低,将2700元货值填写成600元。后来该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在追索赔偿时,铁路责任方只按托运人填写的货物价值600元进行赔偿,导致黄某直接损失2100元。黄某多次与销售方刘某联系,要求赔偿损失,刘则以责任在铁路方为由拒绝赔偿。黄某无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黄某托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该经济损失应向谁追偿?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分析本案中销售单位与铁路运输单位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