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男)与某乙(女)青梅竹马,两人在同一所学校读高中后又一同回到家乡务农, 在共同生产劳动中彼此的感情越来越深,遂于1995年国庆节登记结婚,次年某乙生一男 孩。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照料家庭,十分和睦。2000年3月,某甲囚车祸导致半身瘫痪, 某乙不仅要下地干活,还要照料儿子、伺候丈夫,十分辛苦,但她毫无怨言。眼看着妻子 一天天憔悴下去,某甲十分痛苦。他不愿成为妻子的包袱,耽误其青春,便与父母商量, 打算与某乙离婚,然后随父母生活。某甲的父母通情达理,同意了儿子的要求。其后某甲 便与某乙商量协议离婚。起初某乙坚决不同意,后经某甲反复劝说,终于同意协议离婚, 但提出离婚之后愿意将某甲留在家中,自己招郎上门,与后夫共同抚养某甲及儿子。某甲 同意了此意见,两人于2001年11月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管 理员审查,某甲与某乙确系自愿离婚,并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对子女抚养及离婚后某甲的 生活问题作了适当处理。但当他了解到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 裂,便向其作调解和好工作,在调解无效后,仍不准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做法是否正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