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辆“奥迪”A6L 3.0TFSI的汽车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零首付,乙分30期支付价款,每月1号支付2万元,分30个月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若乙连续三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甲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乙如期支付了前24期共计48万元,但爆发金融危机,出现“钱荒”,乙未支付第25、26、27期到期价款共计6万元(第28、29、30期尚未到期)。对此,关于甲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是()。
A:甲有权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
B: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期价款12万元
C:甲享有取回权,有权请求从乙处取回汽车
D:甲有权请求乙实际履行支付6万元到期价款的义务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