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下午,某市工商局消保科接省局12315指挥中心批转案件,xx县有人制造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经查,当事人于1999年办理xx县万利康曲酒厂营业执照,负责人韩兴福,该厂灌装“五粮液”、“茅台”等系列白酒,包装物及商标标识在深圳印制。现场检查发现,有两处仓库存有大量假冒五粮液系列、北京红星二锅头、茅台等白酒,以及商标标识、包装物,当事人正在大量加工假冒茅台系列白酒。经省、市、县工商局联动,迅速查获假冒驰名商标五粮液系列、茅台系列等白酒1305箱;商标标识7500套。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03年以来,发往郑州、北京等地假冒五粮液、茅台等驰名商标系列白酒3000余瓶、313件,销售货值金额100000余元。 当事人非法经营假冒驰名商标系列白酒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此案已移交某市公安局查办。

第1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该案件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第2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主要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

第3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处罚依据是什么?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