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山东陈某去北京时,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同时,陈某还领取了商场发放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山东后,仅穿十天,此鞋鞋底断裂,不能再穿。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山东等侯结果。此后,陈某曾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答复。为此,陈某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本案应怎样处理?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