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某于1999年2月1日向同村赵某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张某还钱,到1999年12月1日不还款牛即转归赵某所有。同年3月1日,赵某将牛牵回自家。3月15日,赵某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4月1日,母牛生下一只小牛。张某与赵某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请问: 1、赵某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赵某”是否有效?为什么? 3、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4、赵某花费医药费能否向张某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赵某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3日后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如果赵某在母牛质押期间内,他人向赵某要求租牛耕田,而张某又不在家,赵某能否自行决定出租该牛?为什么?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