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结婚已经3年的潭亮和齐芬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2岁的儿子潭茗由齐芬抚养。离婚后,齐芬既要工作又要带孩子,生活十分艰难,潭亮得知后常常过来帮忙,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1993年10月1日,经双方父母、朋友的撮合,潭亮和齐芬在举行了一个简单的复婚仪式后,又重新开始共同生活,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自举行婚礼后,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潭亮每月按时把所得的收入交给齐芬,另外还以共同的名义买下了一套房子。就在生活、工作一切都顺利的时候,2001年7月,潭亮、齐芬带着孩子在一次旅游途中遭遇车祸,潭亮和潭茗当场死亡,齐芬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三天死亡。经查,潭亮和齐芬有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潭亮另有于2000年5月以个人名义的存款10万元。现潭亮的父母与齐芬的父母为这笔财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