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A: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B:三倍以上四倍以下;
C:五倍以上六倍以下
出自:计生宣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