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B: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C: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D: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出自:计生宣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