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律在婚姻制度方面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并规定良男和婢女结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所生的子女便视为“奴隶”。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