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A: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B: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C: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D: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出自:秘书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