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的内容至少包括()
A: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B: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C: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D: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出自:秘书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