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供,则对于保险责任终止期的规定是
A: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出戳日期为准)
B: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三十天为限(以出戳日期为准)
C: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六十天为限(以出戳日期为准)
D: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九十天为限(以出戳日期为准)
出自: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