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
A:“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6%
B:“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3%
C:“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D:“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4%
E:“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7%
出自:病案信息技术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