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写字楼项目,建筑面积84540.4m2,两层连通整体地下室,地上为两栋塔楼,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结构体系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地下室底板外防水设计为2+2的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施工单位拟采用热熔法、满粘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施丁方法存在不妥,不予确认。 事件二:地下室单层面积较大,由于设备所需空间要求,地下二层层高达6.6m,不便于一次施工,故底板、竖向墙体及顶板分次浇筑。监理要求提前上报施工缝留置位置。 事件底板施工完后,浇水养护10d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应继续浇水,施工单位认为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少于7d即可,现养护l0d已完全满足规范。 事件四: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做法:顶板与底板一致,采用60mm厚细石混凝土;侧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室内厕浴间防水采用聚氨酯防水,先施工四周墙面,然后施工地面,基层采用1:2混合砂浆找平并压光后做防水层及保护层。监理对此做法提出诸多不同意见。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做法的不妥之处?为什么? 2.事件二中,地下二层墙体与底板、顶板的施工缝分别应留置在什么位置?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指出事件四中不正确的做法?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出自: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