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5月4日。2005年6月27日,工程如期开工,在此之前的2005年6月22日,发包人将工程预付款足额支付给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月在确认了当期发生工程量、承包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后,l4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方的意图,设计单位发出一项设计变更,根据该项变更,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减少至原计划工程量的73%。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做相应调整。而建设单位则认为应当遵循原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就此分歧,需要T程师调整。经调整,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减少的各分项工程量超过原计划工程量l5%的部分,执行新的全赞用假单价,其余数据不变。 问题1.题目中关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描述中,有何不妥之处? 2.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达成协议,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什么为依据?
出自: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