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5000m2;地下2层,地上25层,筏板基础,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室内隔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室内墙体等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和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提出了编制工作程序和施工总平面图现场管理总体要求。对施工总平面图现场管理总体要求仅提出了“安全有序”、“不损害公众利益”两项内容。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应分包资质及能力确认方法及原则选择了裙房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双方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单位以其签约得到建设单位批准为由,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事件三:建设单位采购的一批墙体节能砌块经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检验发现导热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以指标值偏差不大为由,指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该批砌块,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了指令。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此事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报告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了这一事件。 事件四: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记录平台上进行了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公布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整改情况,决定将公布期限调整为4个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也是4个月。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3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事件三,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何处罚?
出自: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